1、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湖北未分配利润税务筹划上门服务。
4,湖北未分配利润税务筹划上门服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湖北未分配利润税务筹划上门服务,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发票一致。
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
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征税对象
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
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
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
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
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实施目的不同。
社会保障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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